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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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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自己之名義向原告下訂,不成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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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95號



原告主張陳弘洋分別以耀泰等2公司名義,向其下訂並請求開通系爭禮物卡業已認定如前,堪認陳弘洋係以耀泰等2公司之名義與原告為買賣系爭禮物卡之法律行為,則陳弘洋既然並非以自己之名義向原告下訂系爭禮物卡,原告主張與陳弘洋間就系爭禮物卡成立買賣關係,即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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