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730|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調解不成,現有工作,仍可申請清算

[複製鏈接]

520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31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2-4 21:41: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6-24 15:32 編輯

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7,200元(包含      伙食費7,500元、交通費700元、電話費1,000元、雜支費      2,000元、居住費用6,000元),並提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台北營運處繳費通知、統一發票、支付居住費用切結      書、手機申辦契約影本附卷為證(見消債清卷第52至58、      79、83至85頁)。然聲請人既欲以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當盡力清償,而非維持過去之慣常生活,故不得由聲請人      任意主張其基本生活費用之數額,而欲藉清算之程序逃避      及減免應清償之債務。本院審酌聲請人所稱雜支費2,000      元,並未說明細項為何,亦未提出相關單據為佐,難認係      屬必要生活支出,應予剔除;又依聲請人所提電話費繳費      通知,聲請人每月支出電話費實際金額應為800元【(804      +795)÷2≒800】,故逾此部分之電話費部分亦應剔除      ;有關居住費用6,000元部分,聲請人自陳目前與其大哥      、大嫂及二名姪女共同居住於其中一名姪女廖逸亭所有之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段00號2樓房屋(見消債清      卷第75至78頁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每月分攤家庭生活費      用6,000元(包含:水費、電費、瓦斯費及其他費用等)      ,有其大哥廖運熾出具之切結書為佐(消債清卷第79、95      頁),本院審酌該房屋之所在位置、屋齡、面積,其金額      尚稱合理;至聲請人其餘主張之伙食費7,50 0元、交通費      700元,本院審酌尚與維持基本生活所必要無違,金額亦      未見浮報之情,尚堪採信。職是,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5,000元(計算式:7,50 0+700+800+      6,000=1萬5,000)。是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      活費用後僅餘6,084元(計算式:2萬1,084-1萬5,000=      6,084)可供支配。

參以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總額為354萬      9,201元,若加上利息、違約金、其債務金額勢必更高,      而於不加計息、違約金之情形下,尚需約48年始能清償完畢(計算式:354萬9,201元÷6,084元÷12個月≒48.6年      ),如聲請人所負債務仍另行計算每月之利息、違約金,其還款年限顯然更長,衡以聲請人現年已逾56歲,該等還款年限顯無法回復其正常經濟狀況,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無法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聲請人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此外,本院審酌聲請人自陳前於106年7月5日因父親往生而繼承一筆土地,該地已由政府徵收而取得徵收款86萬3,623元可充作清算財團(見消債清卷第80頁),應有清算實益,爰依首揭規定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0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314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6-21 22:11:0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6-24 15:58 編輯

https://zhongyinlawyer.com.tw/%E ... %E7%AE%97%E7%AF%87/


清算要裁定免責沒那麼容易


上開文章寫的很好,謹放其第一段:


在先前二篇大致介紹過更生之後,本篇我們來說明債務清理的另一個主要程序—清算,一般來說,清算程序的開始有二種主要的方式,一種是由債務人主動聲請,債務人在經過前置協商卻未能達成協商成力之目的後,如果評估自己無法負擔任何的更生還款條件,就可以選擇聲請清算,希望在法院變價自己的全部財產,用以清償債務後,能給予自己免責之裁定,聽到這裡,許多卡債朋友也許覺得這是最有利的方案,因為自己名下如果沒有任何財產,好像就等於完全不用還了,事實上這是錯誤的觀念,法院在審核是否給予免責裁定時,必定也會考慮公平性,除非判斷債務人完全沒有履行債務的機會,否則不會輕易裁定免責的,簡單來說年齡、身體狀況和債權金額是重要的判斷標準,如果法院認定債務人將來還有工作償還部分債務的可能,就不會輕易裁定免責,所以很多債務人年紀輕輕,也沒有非常重大的傷病,就希望申請清算然後獲得免責,獲得裁定准許的可能性自然是非常低的。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19 23:03 , Processed in 0.04625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