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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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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請求給付, 不得請求直接對債權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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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28 20:42: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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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178號



至原告主張弘暐公司債權人吳信忠所提起之系爭確認訴訟,本院已判決確認弘暐公司對原告之系爭債權存在,又依據最高法院64年度台上字第2916號判決等實務見解,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共同擔保,故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請求財產上之給付,不得請求直接對自己清償,而被告於收據記載「…以抵充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本人(指被告)592萬6200元之本息,…」,因此被告收受系爭款項,即不生清償系爭債務之效果,被告受領系爭款項即屬不當得利等語。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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