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336|回復: 1

合夥人支出費用請求償還(678條)

[複製鏈接]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發表於 2021-2-26 23:43: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26 23:4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97號


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償還,民法第67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合夥非有獨立之人格,其財產為各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故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而依民法第678條第1項之規定求償者,其相對人為他合夥人全體,而非合夥,此非屬出資返還或利益分配請求權,非俟合夥解散清算後始得行使(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541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樓主| 發表於 2021-2-26 23:45:34 | 顯示全部樓層
據此,兩造已於系爭契約第20條約定原告代表系爭合夥簽約前應得其餘合夥人(即被告)之審認、同意,而原告並未舉證其簽訂系爭租約前已獲被告同意,且被告於本件訴訟中已明確表示不同意系爭租約約定,是以系爭租約違約金約定對被告、系爭合夥即難認具有效力,從而原告主張其給付系爭違約金予呂芳義,為其代系爭合夥所支付之必要費用,被告應依民法第678條第1項規定償還,難認可取。


不可以請求償還的部分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3-29 05:35 , Processed in 0.11722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