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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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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訴之客觀合併要如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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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25 23:39: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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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25 23:46 編輯

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328 號民事判決


又民法第一百
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
者,負賠償責任」,乃獨立之侵權行為類型,此觀立法修正理由
自明。另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所規定對於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責任
,為民法以外特別法所規定之特殊的侵權行為類型。上訴人對蔡
沼池之部分,除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及委任之法律關係外,似併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
項、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一審卷㈡一○頁、八九、
九○頁),乃屬訴的客觀合併。法院就此種型態之訴應就原告所
主張之數項請求,依其主張之順序逐一審判,必至上訴人所主張
之全部請求均無理由時,始得為其敗訴之判決。乃原審判決上訴
人此部分敗訴,未就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地政
士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而為請求部分加以審判,亦有判決不備理
由違法。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
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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