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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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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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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7-4-13 11:02:4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告雖主張工資應由勞資雙方議定,不得由員工大會代替,
    其無默示同意被告公司工作規則,且前述工作規則第3.2條
    有民法第247條之1第3、4款所列對其顯不公平之情事,應為
    無效。但兩造間勞動契約所定年終獎金乃係福利,已經本院
    認定如前,且年終獎金本即為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
    所指之非經常性給予,被告予以調整,自非可謂係調整工資
    ,而有有民法第247條之1第3、4款所列:「使他方當事人拋
    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
    利益者」等情事;再者,原告於92年後迄至105年自請退休
    間,長達10餘年對於前述工作規則第3.2條有關年終獎金可
    以扣發之規定未有爭議而繼續受僱,實難謂無默示同意;是
    原告上開主張,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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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7-4-13 11:11:37 | 顯示全部樓層
資料來源:  g1,tpe,105年勞訴157號判決
在計算臨制退休金時,年終獎金及團體目標達成獎金均不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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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16 22:21:1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16 22:3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查,一般公司公開揭示工作規則或相關辦法時,係欲使其成
    為契約之附合契約,而得拘束員工、公司雙方之意思表示。
    員工知悉後如仍為該公司提供勞務或處理事務,應認係默示
    承諾該工作規則或辦法內容,而使該規則或辦法發生附合契
    約之效力。是除工作規則或辦法之內容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
    止規定外,如經公開揭示,當然成為繼續性勞動或委任契約
    內容之一部,員工、公司雙方均應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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