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311|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事訴訟中的傳聞證據

[複製鏈接]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4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2-16 17:15: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證人就其非親身經歷或在場聞見,而係自他人之處所得知或
    所暸解之事,在審判上所作之供述,即所謂之傳聞證據,民
    事訴訟法並無明文禁止之規定,即尚不能排除其證據能力。
    至其證明力(證據力或證據價值),則不妨參酌其他之佐證
    及是否賦予對造當事人程序保障之情形(如是否命證人具結
    及給予他造質問之機會等),依自由心證判斷之,以利於追
    求真實之發現(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216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原告僅以李安修之證詞均為傳聞而認不值採信云
    云,自無可取。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44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6-28 19:15:0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28 19:2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469 號民事判決

按民事訴訟之傳聞證人(間接證人或徵憑證人)所為之證詞,本非絕無證據能力,其與直接證人陳述親自見聞之證言比較,祇是證據力之強弱而已,尚非不得採為證據方法之使用,法院對該傳聞證據之價值,仍可由法官憑其知識、能力、經驗等依自由心證予以認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79判決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8 14:12 , Processed in 0.086784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