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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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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宣告的範圍非訴訟標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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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378 號民事判決



又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其目的應係擔保原告未能即時依假執行判決內容而為強制執行,原告可能因此所受之損害。被上訴人雖稱伊未能及時依假執行判決內容而為強制執行致可能發生之損害為訴訟標的物本身,伊所請求之訴訟標的物之價額為4060萬元,應以此酌定上訴人免假執行之擔保金云云。惟原審就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部分,雖判決被上訴人勝訴,惟認不得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審卷第8至9頁),僅就判決命上訴人應將如附表編號2、5所示建物交付予被上訴人占有部分,為假執行之宣告,是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僅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並非所有權人,其因上訴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所可能遭受之損害,尚非訴訟標的物本身,而係本件訴訟確定前,因無法占有、使用如附表編號2、5所示建物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是被上訴人稱應以訴訟標的物之價額即4060萬元酌定上訴人免假執行之擔保金云云,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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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2-7 09:46:48 | 顯示全部樓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92 號民事判決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將如附表
編號2、5所示建物交付予原告占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後段關於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2、5所示建物交付予
原告占有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仟零陸拾萬元為原告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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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2-7 10:03:10 | 顯示全部樓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92 號民事判決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將如附表
編號2、5所示建物交付予原告占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後段關於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2、5所示建物交付予
原告占有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仟零陸拾萬元為原告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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