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955|回復: 1

廻護上訴人之詞

[複製鏈接]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發表於 2021-1-16 20:34: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705 號民事判決

以證人身為律師,當知還錢與給錢之差異,是其稱「還」是其之推測云云,應係廻護上訴人之詞,並不足採,且上訴人亦承認有幫被上訴人存錢,可見兩造約定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00萬元,係兩人交往期間,上訴人幫被上訴人所存的錢,本屬被上訴人之財物,非分手費或贍養費,難認係贈與,故上訴人前揭主張,洵不足取。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樓主| 發表於 2021-1-16 20:35:46 | 顯示全部樓層
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固為民法第406條及第408條第1項所明定。然依兩造間之line通訊對話,被上訴人一再強調上訴人承諾給付之200萬元,係上訴人幫被上訴人所存的錢,並非分手費,亦非贍養費;簡 訊中之截圖亦表示上訴人每月要「攤還」5萬元,上訴人委請鍾凱勳律師轉達之話語,亦稱上訴人會匯款給被上訴人,會慢慢「還」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3-29 15:13 , Processed in 0.04610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