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05|回復: 1

二審或三審提出新的攻擊方法行嗎?

[複製鏈接]

5119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531
發表於 2021-1-14 20:06: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9 08:25 編輯

第 447 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119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531
 樓主| 發表於 2021-7-9 08:25:1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9 08:27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286 號民事裁定


又上訴
    人主張氫氟酸液體縱非商港法第25條第 2項前段規定之「高
    度危險物品」,仍屬同條項後段規定之「其餘危險物品」,
    被上訴人應妥為存放等語,係屬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始提出之
    新攻擊方法,本院不得斟酌,附此敘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3-29 20:48 , Processed in 0.05163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