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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查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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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3 23:1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抗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


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相對人主張范孝明為脫免相對
    人之追償,竟在相對人代墊系爭款項翌日即107 年2 月7 日
    ,旋將名下所有唯一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抗告人,且
    於同年11月26日增加負擔而在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予元
    大商業銀行,致相對人縱使系爭詐害債權訴訟獲勝訴判決,
    亦無法獲清償,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
    亦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證(見上開第62號卷第39頁),
    堪認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已有相當之釋明。至抗告人
    抗辯本件有超額查封部分,則屬對於執行法院異議之範疇,
    非本件假扣押原因所得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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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0-3 20:20:0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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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0-3 20:26:05 | 顯示全部樓層
所謂過度查封係指查封之標的物,以其價格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權人應負擔之費用已足夠,卻又繼續查封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而言,又稱超額查封。強制執行法對此採禁止超額查封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50條,第113條)。這是因為強制執行係以滿足債權人之債權為目的,如已足夠保障債權人之債權,自不許超額查封,增加債務人的痛苦。若債務人認為債權人已超額查封,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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