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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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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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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2-22 20:33: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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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2-22 20:3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465 號民事判決


經查,被告三仲公司於109年3月11日至13日恢復營業,於同年月14日再次停止營業後,未再恢復營業等情,為兩造所不爭(見不爭執事項第14點),則原告主張被告有於109年3月13日微風南山打烊後晚間之系爭協調會上對原告表示將於翌日起終止契約,不再營業此情,確與被告三仲公司之客觀行為相符。再稽之系爭協調會會議紀錄第3點記載:「今天晚上就不營業了→東西全部要帶走」等語(見本院卷第253頁),形式上觀之,可認被告三仲公司確有單方面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復佐以被告方與會之經理證人何晨運證稱:我應該有講類似的話,被告不願意再以契約訂立時相同條件繼續營業,系爭協調會討論就是朝包底或抽成的方向走,中間有討論各種因應的方式,但雙方都沒有達成共識,我就說其實原告改變營業的周遭環境,就是違約在先,我今晚就要將設備撤出,就是今晚開始不要再營業的意思等語(見本院卷第429-430頁),則被告三仲公司確有因兩造就契約內容變更、繼續履約條件無法達成共識,明確向原告表達自109年3月14日起不再營業、欲將設備撤離等情,該意思表示自應定性為被告三仲公司單方面終止系爭契約之行為,被告上開所辯,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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