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05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抵押權追及效力

[複製鏈接]

522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47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12-20 08:45: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被告則以:被告於103 年12月10日取得系爭土地最高限額抵
    押權,嗣原告於103 年12月19日方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並
    於103 年12月27日信託登記予合眾建經公司,不論原告有無
    取得借款,基於抵押權追及效力,原告取得系爭土地後即受
    抵押權效力所及,被告自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即系爭土地。又
    原告為拖延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陸續提起多
    件訴訟後,未繳納裁判費,再據以提起抗告、再抗告、聲請
    訴訟救助等,且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內容幾乎通篇
    照抄其於鈞院105 年度訴字第140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起訴
    狀,原告復於提起本件訴訟後,一再就程序事項提起救濟,
    未就實體事項為具體主張,足徵原告僅為拖延強制執行程序
    之進行等語,以資抗辯。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6 09:36 , Processed in 0.02145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