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7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有財產就不得請求192條第2項的扶養費

[複製鏈接]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9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25 13:42: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5 13:57 編輯

原告施朝宗為施陳富美之夫,有原告施朝宗戶口名簿影本附卷可稽。又施朝宗105年度申報所得給付總額為59,779元,名下有數筆不動產,財產總額為12,428,110元,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施朝宗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足見施朝宗之財產足以維持生活,則依上列說明,施朝宗即    不得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請求扶養費之損害賠償。是施朝宗主張受有不能受扶養之損害7,752,600元,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9 16:48 , Processed in 0.02581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