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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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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撤銷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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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0-18 23:28: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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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43 號民事判決


查黃馨儀、鍾楊素珠等4 人於105年7月12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程序
,就法院詢以系爭同意書為洪恭蘭簽立予華勤公司一節,雖表示
沒有意見,嗣於105年9月21日提出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否認系
爭同意書之真正,並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54
號判決書、證人鄭添德於該事件具結作證之準備程序筆錄,及該
證人所提洪恭蘭親筆書寫之授權書為證,似見其筆跡與系爭同意
書上洪恭蘭筆跡迥異,且系爭同意書上洪恭蘭之印文似非真正(
見一審卷二第112至113頁、第152至153頁、第162 頁、原審卷一
第241至247頁、一審卷一第39頁),能否謂黃馨儀、鍾楊素珠等
4 人已自認系爭同意書為真正?倘係自認,能否謂其未能證明其
前開自認與事實不符,而不得撤銷上開自認,即非無疑。原審遽
謂黃馨儀、鍾楊素珠等4 人未舉證證明系爭同意書不實,不得撤
銷自認,進而為不利黃馨儀、鍾楊素珠等4 人之判斷,尚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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