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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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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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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72 號民事判決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
    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
    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
    ,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
    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
    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
    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判決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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