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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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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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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0-4 21:39: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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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775 號民事判決

末查當事人在第三審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上訴論
旨謂:伊於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4 號事
件中,已主張撤銷系爭協議第4 條之贈與契約,自無移轉系爭房
地之義務云云,核係新防禦方法,本院依法不得斟酌,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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