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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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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合意意思表示還是要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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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0-4 21:21: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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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0-4 21:22 編輯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1066%2c20200917%2c1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066 號民事判決


查當事人締結之契約一經合法成立,雙方均應受其拘束。又意思
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
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
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民法第8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表意人誤
認某契約為雙方合意之契約,而於該契約簽名者,契約成立,在
表意人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
。系爭工程決標後,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製作之系爭契約簽署時,
擅將契約附件系爭投標標單抽換為系爭契約標單,被上訴人誤為
用印及蓋騎縫章,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系爭契約自已成立
,在被上訴人合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兩造均應受該契約
及系爭契約標單之拘束。原審見未及此,遽謂被上訴人未與上訴
人合意以系爭契約標單取代投標標單,以投標標單之單價及數量
結算工程款,爰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
摘原判決上開於其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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