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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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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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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0 21:27: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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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0 21:34 編輯

按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    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    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民法第532 條前段、第534 條定有    明文。原告既概括委任被告處理系爭幼兒園交接及籌備事宜    ,委任事務又不屬於民法第534 條但書各款情形,被告自得    為原告為一切行為,無庸原告事先同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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