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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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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貸案,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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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9560號
                                               第12273號
                                               第14116號
                                               第16546號


請審酌被告林原廣明知其自有資金不足,為求於短期內成立數家飯店,以迅速獲利,而以虛偽驗資、增資多家公司方式成立印象台灣飯店集團、膨脹集團資產,製造集團資本雄厚之假象,利用其為印象台灣集團及大都會公司負責人身分偽造多種文書,進而以集團外觀向銀行借款,將集團各公司視為其個人向銀行施詐之工具,而牟以私利,以求個人奢華享受,倘飯店經營有成即由其私人獲取利益,若經營失敗而無力還款則由社會大眾承擔損失,將資金風險轉嫁予社會大眾承擔,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及影響金融企業發展,所犯情節重大。且於犯後積極逃避追緝,逃亡期間要求相關證人洩漏案情,以遂行串證、滅證之行為,影響司法機關偵辦,經拘提到案後對於案情避重就輕,未見有何悔悟之意,犯後態度惡劣,建請判處被告林原廣有期徒刑8年,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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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8-23 16:55:20 | 顯示全部樓層
林原廣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利用其身為台灣印象飯店公司負責人及大都會公司之實質負責人身分,於103年1月間,未經大都會公司登記負責人賴○○同意或授權,偽造「賴○○」之印文1枚於台灣印象飯店工程合約(下稱系爭工程合約)上,合約內容為大都會公司為台灣印象公司就系爭建物裝修工程之承攬包商、系爭建物裝修工程總金額高達3億6,000萬元等不實事項,而交付系爭工程合約予陳○○以行使之,以隱瞞大都會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林原廣之事實,使陳○○等安泰銀行承辦人員誤信系爭工程合約為真實、系爭建物裝修工程總金額高達3億6,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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