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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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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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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7-4-5 11:39:0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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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所稱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不僅關於其言詞辯
論終結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之,即其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
禦方法亦有之。是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
,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
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
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
,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認定,亦即當事人於既判力基準時點
前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因該既判力之遮斷效(失權效或
排除效)而不得再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此乃法院應以「既判事
項為基礎處理新訴」及「禁止矛盾」之既判力積極的作用,以杜當事人就
法院據以為判斷訴訟標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基礎資料,再次要求法院
另行確定或重新評價,俾免該既判力因而失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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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4-7 11:48:53 | 顯示全部樓層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
    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
    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
    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
    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
    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306號判例
    參照)。且於判斷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時,應依原告起訴主張
    之原因事實所特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據,凡屬確定判決
    同一原因事實所涵攝之法律關係,均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
    上開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
    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
    張,乃法院應以「既判事項為基礎處理新訴」及「禁止矛盾
    」之既判力積極作用,以杜當事人就法院據以為判斷訴訟標
    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基礎資料,再次要求法院另行確定
    或重新評價,俾免該既判力因而失其意義,此即既判力之「
    遮斷效」、「失權效」或「排除效」(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
    字第1850號判決、100 年度台抗字第62號裁定並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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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4-7 11:52:4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劉行 於 2017-4-7 11:54 編輯

惟查,被上訴人上開所提攻擊防禦方法
    暨證據資料,均屬前案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即103
    年11月28日前可得提出而未提出者,揆諸前開說明,亦因前
    案確定判決既判力之遮斷效(失權效或排除效)而不得再為
    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本院更不得另行確定或重新評
    價(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準此,被上訴
    人上開主張及所提證據,本院不得再為審究,自均不得據為
    有利於其之認定。

G2 105上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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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4-8 19:08:55 | 顯示全部樓層
而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所稱既判力之客觀範圍,除
      及於後訴訟之訴訟標的與前訴訟之訴訟標的同一者,其為
      相反而矛盾,或前訴訟之訴訟標的係後訴訟請求之先決法
      律關係者,亦均及之;又不僅關於其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
      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之,即其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
      防禦方法亦有之。是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
      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
      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
      之拘束(既判力之「遮斷效」、「失權效」或「排除效」
      ),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
      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
      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認定(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2116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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