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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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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銀行法第29-1的最高法院案件: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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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8-20 14:31:06 | 只看該作者
一、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
得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
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
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同法第29條之1 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
、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
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故不論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何名
目,凡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
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紅利、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均為銀行
法所稱之「收受存款」,皆應依同法第125 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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