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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與委蛇的【隻字片語】算承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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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0-17 20:2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162 號民事判決


原告固主張被告曾承諾返還系爭投資款予原告,並提出林宏憲與被告間106年9月8日通話錄音譯文為證,該譯文顯示林宏憲於電話中對被告稱:「高董,亞克瑪的100萬今天9月8號了,你說要等邱會,那現在是什麼時候要給我?」等語,被告則稱:「唉,我跟你講我會給你啦,我晚點打給你好不好,我現在在跟人家講事情,我等下撥。」等語(見本院卷第125頁)。惟查被告於該次通話中所述「我會給你」究竟所指為何,已非明確,縱如原告所主張係指給付系爭投資款,然該陳述並未特定將於何條件下、於何時期給付,且觀諸上開譯文全文脈絡可知,被告係經原告催促系爭投資款後為方稱「我會給你啦」,且隨即表示稍晚再討論而急欲結束通話,自難僅憑被告虛與委蛇之隻字片語,逕認其有承諾返還系爭投資款之意思,此觀諸證人林志融證稱:被告沒有答應林宏憲要返還系爭投資款等語(見本院卷第278頁),及證人林宏憲證稱:被告一直說錢要等到公司完成結算、清算之後才能退給我,且要跟106年增資進來的股款一起退,一下又說在等會計師、等拍賣才能退等語(見本院卷第281頁),益為明瞭。故上開通話譯文亦不足為原告有利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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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0-17 20:24:3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0-17 20:26 編輯

g3 110/1981


又原審固認系爭契約
    為兩造就系爭股份成立之「買賣契約」,上訴人須於給付或
    代償被上訴人債務500 萬元後,始取得系爭股份。然系爭契
    約明確記載:「即日起本人陳嘉雄先生將海天休閒渡假村經
    營權及股份全部轉讓給陳錦惠小姐全權處理,爾後,不得再
    過問,若陳錦惠小姐交由他人入股及負責人變更則此約立即
    失效……雙方同意無誤……」。依其文義,既無有關債權原
    因行為之片言隻字,似屬雙方以移轉系爭股份為標的之處分
    行為。倘若如此,則能否謂本件猶未發生股份轉讓之法律效
    果?上訴人主張其已取得系爭股份,是否毫無足採?「即日
    起股份全部轉讓」對從事商業活動之被上訴人有何艱澀難懂
    ,而須具有法律專業方能理解之處?均有再事研求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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