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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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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第三審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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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7-11 21:29: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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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5.1581px]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
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
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
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
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 條
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或成文
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
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
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
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
決關於其不利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
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之職權行使所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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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7-9 08:27:00 | 顯示全部樓層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286 號民事裁定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
    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
    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 469條規定,判決有
    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
    上訴,如以同法第 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
    第 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
    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
    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
    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
    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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