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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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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規定又分效力規定及取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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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7-4 12:35: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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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1條之適用

強行法又分「強制規定」係命當事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者,「禁止規定」係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之法律規定;禁止規定可再分為「取締規定」與「效力規定」,前者僅係取締違反之行為,主管機關得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並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後者不僅取締違反之行為,且否認其私法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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