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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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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1條也是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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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28 22:54: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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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上訴人於本訴部分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99萬2,500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而被上訴人於反訴部分依系爭契約約定及類推適用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698萬2,500元及自10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是原審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駁回其於本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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