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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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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遲延利息還是延後交屋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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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28 11:58:3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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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遲延利息原
    有違約金之性質,如該項契約當事人之真意,其約定債務人
    給付遲延時應支付遲延利息,即係關於違約金之訂定,自應
    依民法關於違約金之規定而為實質上之裁判(最高法院43年
    台上字第576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未於領得使用執照8個月
    內通知原告進行交屋,非屬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前開說明
    ,應認系爭契約第16條第1項第4款所約定之「遲延利息」其
    性質應屬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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