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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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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的無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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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4 10:36:2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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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債權讓與係屬準物權行為具獨立性,於讓與契約發生效力時,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其原因關係之存否,於既已成立生效之債權讓與契約並無影響。是以債權讓與為清償債務之方法,縱其債務不存在,亦僅生讓與人得否請求受讓人返還不當得利之問題,要難謂其不生債權移轉之效力。」(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四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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