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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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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要撤銷需本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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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6-10 07:2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103 號民事判決


至上訴人固主張其就被上訴人無法取得系爭團體機位之原因
    ,為國航超賣機位所致一事並未自認云云。然按訴訟代理人
    為訴訟行為,係本於當事人之授權,以自己之意思為之,並
    非本人之代言機關,故其行為有無錯誤,不依本人之意思決
    之,而依代理人之意思決之,其所為事實上之陳述,除經到
    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外,其效果即及於當事人本
    人,不得以與當事人或本人之真意不符為理由,而否認其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72條定有明文。是訴訟代理人本於其訴訟
    代理權所為之自認,除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
    ,或其撤銷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3 項所定情形外,其
    效果當然及於本人,本人之其他訴訟代理人並無代本人撤銷
    或更正該訴訟代理人所為事實上陳述之權限。(最高法院85
    年度台上字第2953號判決意旨、31年11月9 日民事庭決議參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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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6-10 07:20:05 | 顯示全部樓層
經查,上訴人於原審委任訴訟代理人為其為一切訴訟
    行為,並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之特別代
    理權等情,有民事委任狀可稽(見原審卷第32頁),嗣經該
    訴訟代理人於原審107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經法官詢
    問:「對於被告(即被上訴人)主張本件無法交付原告(即
    上訴人)機票之原因係航空公司超賣,是否有爭執?」,答
    以:「不爭執,但是我們認為被告明知航空公司有可能超賣
    ,被告既然允諾要給付機票,即便航空公司超賣,被告仍然
    要想辦法給付。」等語,有該次言詞辯論筆錄足憑(見原審
    卷第67頁背面)。顯見訴訟代理人係本於其訴訟代理權,就
    國航超賣機位致被上訴人無法取得系爭團體機位之事實加以
    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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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6-10 07:22:26 | 顯示全部樓層
被上訴人依照兩造間之委任契約,負有代為上訴人訂購系爭
    團體機位事務之責任,業如前述,是被上訴人於向國航代訂
    系爭團體機位時,其所負之義務即屬履行完成,另對於被上
    訴人未能取得系爭團體機位之原因乃國航超賣機位所致乙節
    ,為上訴人於原審時所自認(見原審卷第67頁背面),並有
    被上訴人員工與國航員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65頁),堪信為真,且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被上
    訴人履行委任事務之過程有何過失或有可歸責之事由,則被
    上訴人就委任契約所應負之給付義務,應無債務不履行之情
    事,故上訴人依據民法第226 條、第227 條、第544 條等規
    定,請求被上訴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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