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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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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期日另追加請求權基礎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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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5-18 12:41: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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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5-18 12:4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430 號民事判決

原告雖於言詞辯論期日之末,另以言詞表示欲將
    「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18 條第1 項規定」追加為其請求權基
    礎,惟本院認與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第1 項「攻擊或防禦方
    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適當時期提出」之規定顯然不合,依同條第2 項規定,無
    從准許追加,本院已於108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說
    明不許之理由,並記明筆錄(本院卷第393 頁),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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