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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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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特約、合意、抱束、不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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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0-5-16 22:18: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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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5-16 22:2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1064號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民法第15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締結
之契約一經合法成立,在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契約之
拘束,不容任一造任意反悔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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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5-16 22:19:44 | 只看該作者
上訴人再辯稱:
系爭特約條款違反系爭契約第9 條約定之誠實信用原則云
云。惟上訴人既係明知系爭特約條款之內容,仍未表達異議
而簽署系爭契約,業如前述,自已盱衡兩造履約意願、能
力、風險等一切情狀,縱認履行結果對其不利,仍難謂系爭
特約條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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