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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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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訊問非訴訟代理人得聲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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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5.1581px]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370 號民事判決

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吳金山雖於109年2月3日提出民
    事答辯二狀聲請對原告為當事人訊問,及於109年3月16日提
    出民事聲請調查證據四狀聲請訊問以被告李雅君訴訟代理人
    李信郎為證人等部分,其中聲請對原告為當事人訊問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1項規定,此屬法院「認為必要
    」時之職權行使,訴訟當事人並無聲請訊問當事人本人之權
    利,且原告在本件訴訟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該訴訟代
    理人自得代原告為一切訴訟行為,本院認為在本件訴訟審理
    過程並無對原告為對當事人訊問之必要;又聲請訊問證人李
    信郎部分,本院已於10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
    駁回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並說明理由後記明筆錄在卷(
    參見本院卷第3宗第184頁),不再贅述。是兩造其餘攻擊防
    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資料,核與本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
    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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