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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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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訴提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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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4-26 09:56: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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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
    決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確定
    終局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得以再審之訴聲明不服,
    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又所謂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
    定,或與現尚有效之判例、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認
    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失當、判決不備理由及在學說上諸說
    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
    再第27號判決、63年台上第880 號判例、57年台上第1091號
    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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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8-20 11:20:52 | 顯示全部樓層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收受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34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此件卷宗下稱334號卷;前一審訴訟第一審判決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9年度仲訴字第2號(此件判決下稱2號判決,此件卷宗下稱2號卷】,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334號案卷第329-331頁)。再審原告於110年12月16日具狀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見本院卷一第3頁),未逾法定30日之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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