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29|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本票所擔保的權利有時候是從權利

[複製鏈接]

520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316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4-5 16:47: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tpe g1 106簡上95


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本文定有明文。復按依    票據法第13條之規定,票據債務人祇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    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惟非不得以    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資為對抗(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簡上字第1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債之關係消滅者    ,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0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316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4-5 16:51:33 | 只看該作者
是被上訴人(按: 應為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付出勞務及材料之不當得利
    ,即係上訴人(按: 應為被上訴人)已對應受領之契約工程款。又雙方互負回復原
    狀之給付義務既經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抵銷(見原審卷(一)第
    233 頁),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即契約關係因給付不能消
    滅時)而消滅,上訴人自無從再行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工
    程第一期款,系爭本票之原因債權已歸於消滅,被上訴人得
    以與執票人即上訴人間原因關係抗辯之;況被上訴人簽發用
    以擔保返還系爭工程第一期款之系爭本票,作為從屬性之擔
    保權利,亦已併同上訴人請求返還系爭工程第一期款之主權
    利因抵銷消滅而消滅。是被上訴人依據票據法第13條規定及
    前揭法則,以系爭工程並未發生返還第一期款等事由,請求
    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0 10:26 , Processed in 0.044047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