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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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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過程d人對債權人清冊的了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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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0-4-4 19:43: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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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e g1 108訴5756

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固
    有規定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有提出債權人清冊之義務,惟就
    此債權人清冊之內容,由於債務人或因積欠債務過多而無法
    完足表明,故僅以表明債務人已知之債權人即足,此觀消費
    者債務理條例第47條第5 項規定,就已於債權人清冊記載之
    債權人,視為已申報債權,並無另課予債務人未完全申報債
    權人之不利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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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4-4 19:44:11 | 只看該作者
果爾,觀被告林婷
    為聲請更生程序所調取之104 年10月16日系爭債權人清冊「
    債權金融機構資料」欄位附註記載「以下所揭露之各金融機
    構實物擔保與無實物擔保債權金額係各金融機構自行報送,
    已轉逾期/呆帳之債權金額僅報送至轉逾期/呆帳日止,其
    實際債權金額仍回歸個別債權金融機構依契約、民法及實際
    還款情形自行認定。又相關債務餘額資料係由各該債權金融
    機構所曾報送之資料彙整統計而得,債務人如對目前實際債
    務餘額存有疑義者,敬請再洽債權金融機構確認。」等文字
    ,可認系爭債權人清冊所示資料之來源及正確性,實係仰賴
    債權人即金融機構所報送之結果,債務人實無從影響該清冊
    之正確性,是而原告主張被告林婷以系爭債權人清冊隱匿系
    爭債權存乙節,已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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