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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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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2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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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3-25 07:20: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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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3-25 07:52 編輯

又    現行條文中所謂「不為給付」之涵義為何?學者間爭論紛紜,有主張屬於給付遲    延範圍者;有主張係「給付拒絕」者,為免滋生爭議,爰並予刪除。次按債務不    履行之種類,除給付遲延及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兩種消極的債務    違反外,更有另一種不完全給付之積極的債務違反,即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提出不符合債務本旨之給付。此在學者間已成通說,我國實務上亦承認此種債    務違反之態樣,惟法條上尚欠明白之規定,學者雖有主張現行條文中所謂「不為    完全之給付」即屬關於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者,但其規定之效果,仍欠周詳。按不    完全給付,有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兩種,瑕疵給付,僅發生原來債務不履行之損    害,可分別情形,如其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可能補正者,債權人可依遲延之法則行    使其權利;如其給付不完全之情形不能補正者,則依給付不能之法則行使權利。    為期明確,爰修正本條為不完全給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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