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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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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返還的要件須客觀上給付不能?或可另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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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3-6 11:0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024 號民事判決


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
    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固為民法第249 條第3 款
    所明定。而所謂不能履行,係指於契約成立後應為給付之時
    ,有客觀上給付不能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2 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如契約本能履行,僅因受定
    金之當事人不為給付者,即無該條款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
    度台上字第537 號、85年度台上字第2929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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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3-6 10:55:55 | 顯示全部樓層
按,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契約
    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
    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民法第249 條第3 款定亦有明文
    。由此規定可知,就契約不履行時,當事人就定金之返還,
    得依契約自由原則,另以合意約定,
如未特別約定,始依民
    法第249 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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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3-6 10:56:47 | 顯示全部樓層
經查,本件兩造既業於系爭委託合約
    第7 條約定:「…。另乙方(即被告)就甲方(即原告)發
    包委託之客戶案件進行不當業務競爭行為,若因此造成甲方
    業務上之損失,甲方得終止合約追回訂金,並依法向乙方追
    償甲方案價承包價金之十倍金額。(見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
    第5608號卷第19頁)」。是而,兩造既就訂金之返還已有特
    別約定,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得否請求被告返還訂金之爭
    議,自應適用系爭委託合約第 7條約定,即審酌被告有無違
    反競業禁止之行為並致原告受有業務上之損害為前提要件,
    而無捨之反適用民法第249 條規定之理,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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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3-6 11:00:5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件原告固據主張被告未徵得其同意,竟未經其之手而私自
    交付系爭影片予業主勵德公司董事長施正德,該舉違反系爭
    委託合約第7 條競業禁止約定云云;參系爭委託合約第7 條
    約定,被告依該合約固負有「競業禁止」之義務,而競業條
    款(Business Strife Limitation Clause of Labor Contr
    act ),又稱「同行競業條款」,此乃原告為保障其商業之
    權益,避免從事相同產業被告以不當方式為商業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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