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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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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車訊的鑑定報告低估了TOURAN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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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2-10 21:39: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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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查原判決係以系爭鑑定報告:「通常新車價格與展示車間有    價差,展示車價格較新車價格低20% 」云云,為其判決理由    之主要基礎。然原審函請該協會進行鑑定前,從未洽詢上訴    人之意見,嚴重影響訴訟防禦,且法院亦疏未注意將被上訴    人聲請進行鑑定之書狀轉送予上訴人,致該鑑定機構之選任    極度偏頗,對上訴人實極不公平。再者,系爭鑑定報告上訴    人從未收受,而原審亦未注意令上訴人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即    採為判決之重要基礎,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嚴重違背其    法定義務。本案涉及專業領域經驗,鑑定結果將直接影響判    決,自應注意程序正義,令雙方當事人為適當完全之意見表    達,方不致對當事人產生突襲而有不公平情形。然原審為求    程序迅捷,未令上訴人參與程序進行,即逕依被上訴人之意    見指定鑑定人,並就不利上訴人之結果未給予預先準備以完    整表達意見之機會,實已違反其公平訴訟指揮之法定義務,    基此所為之判決自屬違法。再者,本件爭點係針對乃尚未掛    牌、毫無里程數且展示僅一個月餘之展示車價格,故鑑定對    象應為是否展示為準之「展示車」,而非以是否掛牌為準之    「中古車」,二者絕不相同,然原審於104 年6 月30日言詞    辯論期日當庭諭知:「鑑定展示期間車價差多少」,足見原    審欲鑑定之內容乃係「開始展示至交車期間」對車價可能造    成之影響,而非「開始掛牌後相當時間」之價差為多少。又    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之專營項目、成員乃至其董監事名單    及顧問,係以二手車業者為主要成員,並無汽車製造商、進    口齒、代理商或經銷商等新車業者,均係針對「中古車」市    場,而不具「展示車」價格之鑑定專業,且其於鑑定報告亦    係以「權威車訊」為參考資料,足見該協會應無為「展示車    」定價之經驗,其所得結論不足以為本案採納。實際上,該    協會於系爭鑑定報告之標的「Touran 1.6 TDI」與本件兩造    間買賣標的之系爭車輛「Touran 1.6 TDI Skyline」分屬不    同同)。且該協會於105 年3 月7 日函文第四點明載:「以    上車輛車價折讓及因展示車之折價,僅就該年份車輛廠牌型    式,非所有車輛適用」,可見系爭鑑定報告不得作為認定其    他車款價值之依據,原審漏未查明此節而逕據此判決,實有    違誤。另查,系爭鑑定報告本身係以「權威車訊2014年11月    版」為參考資料,而非基於鑑定人在「展示車」銷售市場之    知識、經驗或調查結果,「權威車訊2014年11月版」之實務    用途在於收購中古車價格之最低價值參考,並非市場出售行    情,亦常使用於放貸、汽車貸款業,確認「已掛牌並開始行    駛車輛」之殘餘價值,實際賣價仍應依市場供需而定,必較    收購價格為高,故基此資料作成之鑑定結果難以憑信。原審    判決送請鑑定竟未以上開「熱門展示車」之事實為基礎,反    就送請鑑定機構選擇專業為「中古車」價格之汽車鑑價協會    ,甚至對於以專業為中古車價格之「權威車訊」雜誌作為鑑    定基礎之鑑定報告毫無質疑,逕自用以證明「熱門展示車」    之待證事項,是原審判決未辨明二手車市場與新車市場之交    易慣例與價值認定全然不同,逕以該協會對於掛牌車輛之意    見,認定系爭車輛「展示期間甚短、極度熱銷」而有因展示    折價云云,其判決理由顯有嚴重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    瑕疵,應予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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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2-10 22:27:56 | 只看該作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354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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