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07|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個人可不可以當鑑定人?

  [複製鏈接]

523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2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2-9 22:30: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2-9 22:3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808 號民事裁定



按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
    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民事訴訟法第340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所謂為鑑定,係指囑託機關或團體就鑑定事項為鑑定
    ,亦即使機關或團體執行鑑定人之職務而言,至受被囑託之
    機關或團體委任為實際執行鑑定事務之自然人,係依其與該
    機關或團體之內部關係提出其工作報告,由被囑託之機關或
    團體審酌後,向法院提出鑑定書,該執行鑑定事務之自然人
    無向法院提出鑑定書之權利義務,非本法所謂之鑑定人
(最
    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76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3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21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0-2-9 22:35:09 | 只看該作者
經查:本院於108 年6 月12日以北院忠民勇107 訴4808字第
    1080010525號函囑託系爭公會鑑定(見本院卷第239 頁至第
    240 頁),系爭公會於108 年6 月19日以108 (十七)鑑字
    第1494號函及於108 年7 月2 日以108 (十七)鑑字第1605
    號函說明本件鑑定費用及指派梁仁勳建築師負責辦理(見本
    院卷第247 頁、第259 頁),則本院係囑託系爭公會為鑑定
    ,並非選任梁仁勳為鑑定人,參照前開說明,梁仁勳建築師
    既非本院指定之鑑定人,聲明人即無從以梁仁勳建築師係鑑
    定人而聲明拒卻。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62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2-9 22:31:53 | 只看該作者
復按當事人
    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
    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聲明拒卻鑑定人
    ,應舉其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前項原因
    及前條第2 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1 條
    第1 項前段、第332 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40 條第2
    項規定,上開規定於法院囑託機關、團體情形準用之。是囑
    託機關、團體為鑑定,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法院得本於職
    權囑託適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鑑定人是否具鑑定能力,
    屬法院職權審酌事項,非拒卻鑑定人之法定事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4 21:01 , Processed in 0.05172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