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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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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事項在最高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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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5.1581px]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267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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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2-9 16:46:15 | 顯示全部樓層
時效抗辯竟然也有限制



按時效制度之設,其一在尊重久已存續之客觀事實狀態,以維
  持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維護法律關係安定及平和。其二為避
  免因時間久遠,證據湮沒散失,造成舉證困難,且權利上睡眠
  者,法律不予保護,亦非過當。在取得時效,側重前者;於消
  滅時效,則以後者為重。準此,消滅時效之抗辯,固屬債務人
  之權利,惟稽之消滅時效制度設立之目的,倘債務人對債權人
  之未能行使權利有可責難之事由,參照債務人行為的內容與結
  果、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社經地位、能力及該案各種事實關係等
  ,足認債務人時效抗辯權之行使有悖誠信原則或公平正義,不
  容許行使時效抗辯並未顯著違反時效制度之目的時,應解為債
  務人為時效抗辯係屬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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