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94|回復: 1

責任險的範圍(健保局v南山產險)

[複製鏈接]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發表於 2020-1-25 09:14: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25 09:36 編輯

[size=15.1581px]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保險字第 96 號民事判決




健保局在支付後,可依法對被保險人代位請求其投保責任險之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被告辯稱林坤榮及張晏銓2人所受損害,應屬系爭保險契約
    條款第7條第1項之規範範疇等語。惟細繹系爭保險契約條款
    第7條第1項約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儲存、運送
    、銷售及至用戶安裝所有之液化石油氣及鋼瓶時,直接因『
    該』液化石油氣及鋼瓶,致執行上述業務之被保險人受僱人
    受有體傷、殘廢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
    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
    之責。」按前揭說明,契約解釋之基本目的,在使當事人之
    合意發生效力,因此契約文字明確時,即應適用文義解釋,
    保險契約雖有其獨特之特徵,但仍屬契約之一種,應適用一
    般契約解釋原則。故依系爭保險契約條款第7條第1項之文義
    解釋,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受有體傷等情形,須係直接因其所
    儲存、運送、銷售及至用戶處安裝之液化石油氣及鋼瓶所致
    ,換言之,倘非其所儲存、運送、銷售及至用戶處安裝之液
    化石油氣及鋼瓶引起爆炸致被保險人受僱人受有體傷等情形
    ,則非屬本條款承保之範圍。查,系爭爆炸事故係因林坤榮
    於抽拉欲更換之瓦斯鋼瓶時,不慎撞倒原本即置放於心齋橋
    咖哩餐廳廚房之瓦斯鋼瓶,導致遭撞倒之瓦斯鋼瓶掉落至餐
    廳地下室,進而造成該瓦斯鋼瓶之瓦斯外洩,並引發後續之
    氣爆,即林坤榮及張晏銓因系爭爆炸事故所受有之體傷、死
    亡,係因心齋橋咖哩餐廳原所有之瓦斯鋼瓶所致,非屬林坤
    榮所運送及安裝之瓦斯鋼瓶所致,與系爭保險契約條款第7
    條已載明之文義不符,本院自不能反捨系爭保險契約之文字
    更為解釋,是林坤榮及張晏銓受有損害之部分,應非屬系爭
    保險契約第7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樓主| 發表於 2020-1-25 09:35:06 | 顯示全部樓層
四方關係。

健保局
保險人
被保險人
第三人

健保局第賠第三人後,可向保險人求償?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3-29 03:49 , Processed in 0.04016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