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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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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財產不見得就等同某債權人可償金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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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1 09:07: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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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p 107重訴564

此外,另參諸債務人財產乃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而系爭
    新店房地、系爭中和房地固屬黃紳庭之責任財產,惟其與被
    告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出賣及移轉登記之行為,縱令可
    採,然對原告之金錢債權以言,所受侵害是否即為原告所稱
    之系爭債權全額受侵害,則非無疑義。申言之,原告徒以系
    爭新店房地、系爭中和房地之估價報告所載金額,扣除黃紳
    庭積欠謄本上所載抵押權人債務之餘額,主張其債權應可完
    全受償,故應以系爭債權全額為損害之內容云云。除有未能
    證明系爭不動產必得以市價或估價報告所載金額為出售之不
    確定因素外(此並為原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三第287 頁)
    ,亦顯未考量黃紳庭是否尚有其他債權人存在乙節。故原告
    能否就系爭新店房地及系爭中和房地透過拍賣程序而受債權
    之全數清償,既非可逕予認定,則原告所受損害數額究為何
    ,即同屬無法確定,是亦難認原告就此部分業已盡其舉證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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