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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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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不免責的要件關於奢侈浪費之限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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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27 12:34: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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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2-27 12:36 編輯

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應裁定不免責云云,惟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債務人之浪費行為屬不免責之事由,實務上適用結果,債務人多因有此款事由而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應予以適度限縮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並參照第20條、第44條、第64條、第82條及第133條等規定,限於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所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不當行為,始足當之(消債條例第134條修正理由參照),而觀諸債權人所提歷史消費明細內容觀之,本件債務人之消費行為,並非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行為,核與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之要件不符,債權人等執此主張債務人應不予免責云云,自不足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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