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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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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原債權種類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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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1145 號民事判決



再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
      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另按對於一人
      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
      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
      應抵充之債務;又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
      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民法第321 條、第323 條亦有明文。至於違約金之性質
      則與利息不同,民法既無違約金儘先抵充之規定,其抵充
      之順序,應在原本之後(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90 號
      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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