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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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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與事後當事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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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2-7 20:34: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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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247 號民事判決


又按無權代理人以
    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經本人承認者,對本人即生效
    力。所謂承認為代理權之補授,由本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
    生承認之效力(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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