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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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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全依賴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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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2-2 14:40: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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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2 14:42 編輯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250 號民事判決


醫審會第2次鑑定意見既認「96年9月26日之膕繩肌腱移植重
    建手術,雖為 97年2月20日左髕骨肌腱斷裂併左膝關節僵硬
    及左、右大腿後側肌腱斷裂(即系爭傷害)原因之一,故不
    排除上開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卻又謂「此結果(即系爭
    傷害)並非肌腱移植重建手術有疏失所致」(原審卷(二)60頁
    反面),已相矛盾。則上訴人主張其因系爭手術致受系爭傷
    害一節,是否全然無據,有再審認之必要。原審未遑細究,
    徒憑上開鑑定意見,即採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斷,不啻將法
    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方
    法之趣旨,殊有違背,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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