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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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的2年時效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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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7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害人縱將其損害賠償請求
權任意或依法律規定讓與第三人,該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
滅時效之起算點,仍應以權利受侵害之被害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
務人時起算,而非自該第三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中
央存保公司於91年7 月26日與土地銀行簽訂賠付契約辦理賠付該
銀行後,依修正後重建基金條例第17條第1、2項規定,於賠付限
度內,取得南化農會對其負責人、職員因委任或僱傭契約所生之
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其共同侵權行為人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中央存保公司既係行使南化農會對其負責人、
職員因委任、僱傭契約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以南化農會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算該請求權時效。依中央存保公司86年12月24日對南化農會所
提金融檢查報告之「改進意見」欄五(四)記載:該信用部…於貸放
當時高估擔保品價值且未扣除土地增值稅…,顯不足清償債權…
如王鄭秀治與徐翁玉霞(即翁宣鎔)等語(見原審更(一)卷(三)第17
頁)。另稽諸原臺南縣政府87年7 月14日以87府財金字第123810
號函,於主旨記載「有關本縣縣民電告省府謂:貴會目前逾放情
形嚴重…且貴會借款戶王鄭秀治(及其關聯戶)之貸放案件有辦
理重估增貸之情形」,「說明二本案仍請貴會積極清理逾期放款
…並查明相關人員責任,併同王鄭秀治(及其關聯戶)之貸放案
件辦理重估增貸情形…」等語(見原審更(一)卷(二)第164 頁)。嗣
南化農會87年9月16日召開之第4次人事評議小組會議,其紀錄載
有:「五評議事項:第一案:本案放款經辦人員在職務上有疏失
,應予議處,請評議案。說明:…2.本會陳世勳…溫竹生等3 員
於經辦放款過程中對借保戶未徵取個人資料表,又未於徵信意見
欄內表示意見,並對於擔保物位置圖中未查填其擔保品座離道路
情形等職務疏失。3.依照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不依規
定處理公務,應予各記申誡乙次」(見原審更(一)卷(二)第 231-232
頁)。再觀之臺南縣調查站調查卷宗首頁,記載犯罪嫌疑人包含
張文炎等3 人涉嫌背信罪,筆錄訊問內容包含本件貸款案之違法
貸款行為(見外放影印卷宗),暨其等嗣後均遭該調查站移送偵
查起訴(刑事第一審判決之記載,見原審更(一)卷(五)第11頁反面)
等各情,是否經中央存保公司、原臺南縣政府對南化農會之放款
業務予以針砭指摘,要求查明相關人員責任後,已針對相關承辦
人員(張文炎等3 人)有無遵守農會放款之授信規定予以檢討?
並於87年9 月16日召開人事評議會議,對溫竹生承辦之放款徵信
事務有疏失予以懲戒,嗣並以相關貸款案件承辦人員應負背信責
任移請調查?或調查過程中是否知悉本件貸款案之承辦人員應負
賠償義務,而得以知悉賠償義務人為何人?溫竹生於87年9 月16
日遭懲戒,係因承辦何一或諸多放款案件有所疏失?是否包含本
件貸款?凡此,與南化農會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因本件貸款案權
益受侵害及賠償義務人所關頗切,前經本院歷次發回意旨指明,
原審仍未詳查細究,遽認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自檢察
官於92年3 月28日對涉案承辦人員提起公訴時起算時效,尤有可
議。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關此不利於己部分違背法令
,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末查倘中央存保公司就各賠償義務人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 年時效,且經義務人為時效抗
辯,則中央存保公司另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求償,究竟係基
於何種具體契約關係、請求權基礎為何?案經發回,應由原審法
院併予注意及之,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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