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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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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明權/義務(民訴1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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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9-11-26 22:43: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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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28 22:09 編輯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按適用法律為法院之職責,法院應就其依卷內資料所確定之事實
,依職權尋求、發現,並就當事人具體紛爭所應遵循之規範予以
適用,固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法律見解所拘束。然受訴法院所持法
律見解,倘與當事人陳述或表明者不同,或係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因將影響裁判之結果,審判長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項
、第2 項規定,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必要之法律上陳述
,以利當事人為充分之攻擊防禦及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否則,遽
行作為判決之基礎,致生突襲性裁判之結果,其訴訟程序即有重
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即屬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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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4-29 22:26:48 | 只看該作者
然系爭租約既為兩造
      通謀虛偽所訂立而無效,復經本院審判長行使闡明權,問
      附帶上訴人有無終止使用借貸之契約,附帶上訴人明確表
      明只終止系爭租約,並不主張終止使用借貸關係等情(見
      本院卷第102 頁反面),是上訴人前經附帶上訴人同意使
      用系爭房屋之契約關係,並未經附帶上訴人合法終止,是
      上訴人占有系爭房屋自有正當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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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28 22:09:28 | 只看該作者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246 號民事判決


又當事人之聲明
    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債務不履行之形態有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三者之構成要件及法律
    效果均有不同。查依上訴人起訴狀所載,其請求以被上訴人
    自行繁殖母鵝1125隻,於系爭契約所餘約1 年期間及每隻母
    鵝每年產出12隻小鵝計算之損害202 萬5000元等語(見一審
    卷第3 頁),似係請求其於系爭契約存續期間,未能出售烏
    鬃鵝與被上訴人所受價金損害。則是項損害,與其是否受有
    營業秘密之損害,損害內容是否同一?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
    人違反系爭約定,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究係主張給付不能
    、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其真意究竟為何?均欠明瞭。原
    審就此俱未予闡明,逕以上訴人未舉證其有營業秘密,認其
    不得請求被上訴人違反系爭約定所生之損害,亦屬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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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4-17 21:16:28 | 只看該作者
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聲明,乃用以特定法院審判之範圍,故此項聲明記載如具體確定,且除法律許可附加條件之聲明或預備聲明外,未附加條件,應認起訴狀記載已符合上開條款之規定。倘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00號裁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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