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13|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借名登記與間接事實

[複製鏈接]

520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32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0-27 18:27: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1698 號民事判決


次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
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
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證明借名登記契約成立之證據資料
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倘原告就利己之待證事實,苟能證明在經
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推認該待證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非
不得憑此等間接事實,推理證明彼等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查林
錦桐於84年間將建物1、2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建物3 則
由建商於85年間逕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林錦桐均設籍住在建物
2,林妲死亡後,被上訴人仍將建物1、3 之租金一部交付林錦桐
(含上訴人)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參以被上訴人所述出租
房子及廠房所收取之租金,除支付林妲等人生活費等外,林錦宏
2人及林錦桐每月均獲4萬元,系爭建物及其他房產所有權狀向由
林妲保管,至林妲死亡後,始由兄弟取走名下房屋及廠房所有權
狀,各自使用收益等語(見一審卷115、116頁)。果爾,被上訴
人自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後,迄林妲死亡前,近20年未實際保管
所有權狀,且長年任由林錦桐為管理、使用及收益,而毋須支付
任何費用,加以林錦宏2 人之證述,則上訴人以前揭間接事實
證據,主張系爭建物為林錦桐所有,僅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
,似非全然無稽。原審未詳予調查審認,徒憑被上訴人抗辯係依
林妲生前指示及手足情誼而為,逕以上訴人無法證明被上訴人 2
人間有借名登記之約定,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屬難昭折服
。本件事實既有未明,本院無從為法律上判斷。上訴論旨,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20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32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5-23 21:37:4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5-23 21:59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686 號民事判決

佐以自79年間購入系爭水利地
      後,系爭水利地所有權狀均由羅彭美妹保管,迄今已逾30
      年期間被告均未就系爭水利地之管理及如何使用、收益、
      處分加以聞問或為任何主張,顯全權交由羅彭美妹持續行
      使系爭水利地之所有權能並負擔義務,則憑此等間接事實
      ,應已足以推理證明被告與羅彭美妹間就系爭水利地間存
      有借名登記契約。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19 15:02 , Processed in 0.03977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