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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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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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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24 10:41: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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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24 10:57 編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814 號民事判決

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
    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3 人應負共同過失侵權行
    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原告主張
    系爭火災應由台電公司負賠償責任,雖為宏恩公司與宏聚公
    司所肯認,惟宏恩公司與宏聚公司此行為不利於台電公司,
    揆諸首揭說明,對於全體不生效力,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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